原
我家的土地登記有三筆(均在特定農業區內)
分別登記在
我母親各有1/2
我父親(1989已死亡)
大哥(同母同父的)各有1/4
二哥(同母同父 但1974 兒童時死亡)
我各有1/4
三人都有各其土地的權狀書
房屋方面
我與大哥均有1/2
目前戶籍為
我與我母親同戶籍
大哥同地址 但不同戶籍
已經分戶
但我有其他同母異父的兄姐
大哥(已終止收養 並已改回異父的姓)
大姐(不知道是否有終止收養 也沒改回異父的姓)
各一個 都已成家立業
各都有三個子女
今年前些日子
我同母同父的大哥 突然死亡
留一配偶及一子女(未成年)
當然我大哥的土地及房屋由
配偶及子女持分繼承
現在母親想把她三筆土地的1/2
贈與給我
但是我查了一下
贈與登記
我必須先繳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
才能辦理贈與登記
贈與稅 算了一下 大概不必繳錢
因為不到法定的扣稅標準
但土地增值稅就可觀了
大概約繳20幾萬
離前次移轉地價差約100倍 差33年了
但假如是特定農業區
好像不用繳土地增值稅?
不知網友有誰知道?
因為我家好像沒繳過地價稅過
但假如我等母親過世後
我只須要申報遺產稅
(也不到法定的扣稅標準)
然後登記土地繼承
但問題來了
假如我母親過世後
依繼承法
到底有多少人可以依法取得繼承?
因為實在看不懂?
除了我之外
同母同父的大哥的子女及配偶是否有權利繼承?
同母異父的大姐(或與其子女)是否有權利繼承?
或假如申報遺產稅及土地繼承登記時
裡面有繼承系統表 是否只寫我與我母親就可以?
因為我沒有多少錢 找代書辦 也是一筆費用
有人可以幫幫我解答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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